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30民初2895号
原告:***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毛集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07138611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原告***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