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4826号
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695310374(1/1),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工业园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