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5605号
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69531037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工业园区经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住邳州市新城区。
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