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5605号 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69531037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工业园区经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住邳州市新城区。 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