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4827号
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695310374(1/1),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工业园区经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男,1955年2月2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住泗洪县。
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江苏优仕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