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维克特睿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维克特睿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24民初1713号 起诉人:西安维克特睿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WP88C4L,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号华东万和城3号楼30904室-G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8日,本院收到西安维克特睿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西安维克特睿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8501340元,并支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暂计105376.21元及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暂计1615254.60元。以上金额合计10221970.8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4日大庆油田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年第九采油厂塔21-4区块外扩9口井连续油管缝网压裂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向其投标并中标。在中标后,被告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并于2021年4月26日签订《连续油管带底封拖动分段压裂现场技术服务协议》一份,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配合编制连续油管带底封分段压裂工程设计,并由被告审核确认后,原告按其进行施工。该工程分两批次进行施工,其中第一批工程于2021年5月3日开始施工,2021年6月30日完工,第二批工程于2021年8月21日开始施工,2021年10月7日完工,现该工程已完工后交付,并使用至今。在该涉案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项进行确认,根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被告方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总计9581340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现给被告开具正式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8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8501340元至今未付。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方若逾期支付工程款项则需按未支付工程款总额的0.5%/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甲方胜利油田方圆油气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西安维克特睿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连续油管带底封拖动分段压裂现场技术服务协议》第17条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成都;2.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在合同首页处写有“山东东营”字样,可以认定该合同签订地是在山东省东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山东省东营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维克特睿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