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146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宏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2146号之二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贤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9445720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X8KP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宏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公司以被告晟宏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