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2146号之二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贤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9445720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X8KP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宏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公司以被告晟宏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