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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2103号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贤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常安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现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荀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