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2103号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贤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常安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现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荀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