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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某某元新型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293号之一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4457207Q,住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贤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元新型建筑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R9T8TXW,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地藏村二圩埭头。 投资人:***。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元新型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80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