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293号之一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4457207Q,住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贤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元新型建筑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R9T8TXW,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地藏村二圩埭头。
投资人:***。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元新型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80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