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865号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4457207Q,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贤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浩缘朋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99848159N,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缘朋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