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

陈某与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3757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