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3757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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