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2民初3972号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2幢5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7NP78D。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清丰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蒋庄村北聊高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692036863A。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972号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2幢5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7NP78D。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清丰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蒋庄村北聊高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692036863A。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卓迪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