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山东佳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3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南泉社区兴泉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24209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佳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堽城镇钢球工业园区辛周路以南泰隆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PMUT2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5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5009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青岛***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与山东佳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佳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33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粮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