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3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南泉社区兴泉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24209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佳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堽城镇钢球工业园区辛周路以南泰隆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PMUT2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5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5009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青岛***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与山东佳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佳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33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粮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