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佳泽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执72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泽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F座12楼1215室。
法定代表人:邵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泊头市诚信交通设施制造厂,住泊头市郝村镇林庄村138号。
经营者:***,男性,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泊头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佳泽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泊头市诚信交通设施制造厂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后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和2019年12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金刚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执行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026.28元。在传统查控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佳泽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东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许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冬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