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5执保26号
申请人: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玉谦,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申请人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旭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骊山人民法庭作出(2022)陕0115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2月24日移送执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陕UXXXXX的小型客车。查封期限二年。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保函为其申请事宜提供担保。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陕UXXXXX的小型客车。查封期限二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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