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7384号
原告:***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与西窑道交叉口陶然居内街商业2楼2门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5935752049。
法定代表人:鲁晓宏,公司经理。
被告: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5号楼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50096H。
法定代表人:邵辉。
原告***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新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馨影
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