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476号
原告: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盼盼。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梅。
原告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立案。原告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佳泽睿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吴 峰
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竞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