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执79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泽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F座12楼1215室。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潍坊兴龙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潍坊市坊子区八马路东首路南拥军路中段。
本院在执行山东佳泽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潍坊兴龙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潍坊兴龙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兴龙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并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兴龙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37785.73元。
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兴龙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
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潍坊兴龙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潍坊兴龙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莉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