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725民初8179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2016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要求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961027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80000元及违约金969027元;3.确认原告某甲公司就前述款项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等诉讼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8日,某乙公司就日处理小麦500吨等级粉车间及面粉成品库工程与某甲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某乙公司分期向某甲公司偿还工程款961027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80000元。但是,某乙公司并未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属实,具体数额待原告举证在予以认可,现因公司经营困难,暂没有能力支付,我公司同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原告某甲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企业信息变更登记一份;2.被告企业信息登记一份;3.承包合同一份;4.施工图一份;5.山东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6.支付费用清单及原始凭证、部分银行汇款回单共七组共计款8023712.06元;7.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某乙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因合同无法履行,同意解除该合同。证据4无异议,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证据5该资产评估报告,虽是原告自行委托的,但符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证据6无异议,确实是原告为涉案工程垫资,购买建筑材料和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证据7无异议,该还款协议确实是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5日,某乙公司(合同甲方)与原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乙公司日处理小麦500吨等级粉车间及面粉成品库。2、建设规模:日处理小麦500吨等级粉车间建设面积7974平方米、面粉成品库建筑面积2160平方米。第二条承包范围:甲方提供设计图纸中的土建工程(不含门窗、安装工程)。第三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第四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3月31日。第六条承包价格:工程固定承包总价为12000000元。第七条付款方式:本工程由乙方垫资建设,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该涉案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三日由原告公司具体施工人员***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施工至2017年11月份,因被告原因停工,该工程未竣工验收。原告为涉案工程支付款项合计8023712.06元,其中包括:涉案工程使用的商混价值为2800192元;钢筋价值为3254032.06元;沙子水泥价值为570975元;砖、加气块价值为410320元;机械租赁费501460元;模板、木方价值为318760元;水、电、场地、路面平整、管理人员工资为167973元。
2022年11月10日,某甲公司委托山东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评定估算,评估基准日2022年11月9日,价值类型:市场价值委估资产评估值为11610270元,本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某乙公司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可。
2023年2月8日,某甲公司与鲁某就该项目进行结算,并就涉案工程款支付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1、经双方确认,甲方自2016年3月起垫资为乙方日处理小麦500吨等级粉车间及面粉成品库工程组织施工,该工程因乙方原因停工至今。经双方于2023年2月8日结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款9610270元。
2、乙方承诺分别于2023年2月28日前、2023年8月31日前、2024年1月15日前、2024年8月31日前、2025年1月15日前、2025年8月31日前、2026年1月15日前、2026年8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工程款本金5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元、2110270元。3、甲方放弃向乙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4、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80000元由乙方承担,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给甲方。5、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书第二条中的任何一项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同意按照全部未付款项10%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某甲公司自认涉案工程评估价值为11610270元,扣除某乙公司支付的劳务费2000000元,某乙公司应支付工程款9610270元,某乙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2019年12月20日,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依法由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某甲公司按约定对合同项下的施工项目,并垫资,因某乙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施工项目停工,未能竣工。某甲公司要求解除涉案承包合同,某乙公司亦同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对某甲公司该诉请应予支持。
某甲公司单方委托山东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市场价值委估资产评估值为11610270元,某乙公司认为虽系某甲公司自行委托,但符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可。2023年2月8日,双方就该项目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某乙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属合同违约,应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即某乙公司按照全部未付款项10%的比例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某乙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合同签订于2016年3月25日,2023年2月8日签订还款协议,该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由此引起的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关于某甲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款,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工程虽未竣工,但系某乙公司自身原因,并就未竣工程款结算与某甲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某乙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某甲公司作为涉案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符事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就其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就实现债权费用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面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25日签订承包合同;
二、被告山东某某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610270元,并支付违约金961027元;
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位于被告山东某某面业有限公司院内日处理小麦500吨等级粉车间及面粉成品库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961027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56元,减半收取计42878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某乙公司负担41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