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异125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岗街道阳光大道中国薯城主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009668592J。
法定代表人:罗永宽,局长。
申请执行人:寻甸宏盛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龙泉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62643689Y。
法定代表人:张良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寻甸宏盛种业有限公司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2月30日以异议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可申请事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申请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关密
审判员 李 潭
审判员 岳 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