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4513号
申请执行人:寻甸宏盛种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9662643689Y
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龙泉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良仙。
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威宁县五里岗街道阳光大道中国薯城主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009668592J
法定代表人:罗永宽。
申请执行人寻甸宏盛种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6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92792元及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利息,执行费为668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09258元,现已扣划至本案。剩余执行标的(包括本金及逾期利息)472713.5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意见书,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自愿再给被执行人两个月的履行期限,若被执行人仍逾期不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4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雷
审判员 赵英冯
审判员 禄 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