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381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河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众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绿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众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381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物价款1153288元、利息155342元,违约金15000元,负担案件申请费17652元。2023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819元(已发放申请人),2023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宁夏众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之前将案款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第一项按期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案申请费17652元,由被执行人***、宁夏众鑫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381民初1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