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24财保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闽清县××镇××村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号:闽(2016)闽清县不动产权第00XXXX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青龙管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闽清县××镇××村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号:闽(2016)闽清县不动产权第000XXX号],期限为三年。
上述不动产在查封期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有权及设置抵押。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桦
法官助理 卢伶俐
书 记 员 刘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