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夹金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宝兴县夹金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0区11、12、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兴县夹金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穆坪镇穆坪南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兴县夹金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7民初4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上诉称:根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资料记载,被上诉人宝兴县夹金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虽然是案涉项目的招标人,但案涉项目招标相关的工作并非宝兴县夹金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而是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道××段××号××楼××座××室)在具体负责;且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雅安市)公示的《宝兴县城原小学和教场街等地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评标结果公示(2021-2-24)》记载,案涉项目招标系2021年2月22日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开标3室完成;因此,本案招标投标审查及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宝兴县;原裁定认定本案招标投标的审查地及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地在宝兴县明显错误,鉴于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原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宝兴县,宝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招标单位是被上诉人宝兴县夹金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的项目为宝兴县城原小学和教场街等地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故本案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地应在宝兴县,本案应由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