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正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632民初3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正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新宁镇宁州二路福邸三期28栋10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2YKOQ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正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可在甘肃正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甘肃正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甘肃正鑫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同意其在被告起诉原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提起反诉,一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