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8民初98号
原告:贵州凯龙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70928077,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S2组团第18号楼2单元25层1号房。
法定代理人:潘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特别授权),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益(特别授权),男,贵州省锦屏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锦屏县滨江城市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MA6H030J7R,住所:锦屏县飞山社区住建局五楼。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伟(特别授权),男,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凯龙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屏县滨江城市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凯龙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龙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贵州凯龙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