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4执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0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24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台江县红阳村项目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在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工程款收入38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光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龙作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