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运祥。
被执行人:***,男,1978年09月10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的三穗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4执9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62×××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天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姜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