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民初417号
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运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贵州永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因原告联创管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93元,由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盛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娟
书 记 员 吴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