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7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运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62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90814元及资金占用费(实际欠款本金计算至清偿为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239.76元、执行费126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查控措施:
1、于2021年10月28日、11月3日、1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有保险登记信息,但为个人医疗保险(保险种类为健康险)无法处置。
2、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三穗县、铜仁市碧江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因被执行人***当前无法联系,本院已移送给有关机关予以协助查找。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运祥,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标的90814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90814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龙 景 波
书 记 员 欧阳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