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24民初1941号
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张某。
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保全费919元,由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