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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24民初1941号 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张某。 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保全费919元,由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