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3916号
原告:吉林省亚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13号楼0**1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双龙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亚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亚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亚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亚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6元,减半收取计4633元,财产保全费3168元,由吉林省亚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