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06民初7950号
原告: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轩,吉林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原告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材料款54,663元及利息(以54,663元为本金,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采购4mm双面SBS防水卷材399卷,单价137元每卷,货值共计54,663元。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防水卷材,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延给付材料款,并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书面明确欠付原告材料款54,663元,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支付该欠款,但被告一直拒不给付,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20年10月12日在原告处采购防水材料399卷,每卷137元,共计货款54,663元。2020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欠据记载:“欠款人***欠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公司材料款54,66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据、电话聊天记录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电话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54,663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54,663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系逾期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依法应予支持。
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责任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九十五条、五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54,663元及利息(从202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