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52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10***。 法定代表人***,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市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台中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