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635号
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台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375832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松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7332365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36648.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36648.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