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封件(淮安)有限公司与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635号 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台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375832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松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7332365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36648.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36648.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