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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封件(淮安)有限公司与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6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375832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松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733236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1635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以及被申请人对**汽车标准配件(昆山)有限公司的债权,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436648.75元。现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