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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封件(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2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台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375832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封件(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松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733236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封件(淮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封件(淮安)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487862.5元。该款由被告于2021年4月10日前支付9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823482.81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执行,被告并需支付违约金25万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四、案件受理费84420元,减半收取422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2021年4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封件(淮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久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8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情况:2021年8月27日、12月20日及2022年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情况如下:除零星存款外无其他财产信息。 3、经查,2021年8月11日,债权人淮安市敏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苏0804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淮安市敏鑫物流有限公司对***封件(淮安)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4、2022年1月,本院收到***封件(淮安)有限公司管理人邮寄的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破41号决定书及《关于停止执行的函》等材料。现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管理人申报债权。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2年2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标的6108076.3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6108076.38元及利息,另执行**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5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