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善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48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三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541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福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378117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一座二幢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489020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佛山市**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皖0207民初488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佛山市**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7343.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佛山市**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7343.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