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488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541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378117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489020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高科光电装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7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97元,由原告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140元,由反诉原告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