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善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9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赣01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昌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91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南昌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