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保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民营路**。
法定代表人:**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初380号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苏03执保7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6月9日,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苏03执保62号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1月22日,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