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6165号
原告: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来(云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不服其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并经本院立案受理。该案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及法律关系,应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312民初616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