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097号
原告: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本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上金线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本原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现原告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