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45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晶力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晶力泰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8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6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