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昌森建材有限公司;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罗山县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豫1521执保491号
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商丘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关于罗山县某有限公司与商丘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豫1521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民事裁定书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商丘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全措施
冻结商丘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50000.00元,分别为:
1、冻结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1383.54元;(2)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5256.16元。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
2、冻结商丘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28585.36元;(2)中原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14774.94元。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
(二)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理案件的相应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将书面申请提交执行案件承办人),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谨防脱保。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或者尚在上一级法院二审期间的,均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慎防脱保。
4、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
(三)结案通知
依据本院(2025)豫1521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事项可执行部分已实施完毕,故本案已足额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人:邢法官、朱法官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