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执异161号
案外人邢旺,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崔江,系邢旺妻舅。
申请执行人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北凯旋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875093XE。
法定代表人赵晟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董江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在本院执行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邢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北镇民乐街卫生局院1单元502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5年8月29日,案外人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案外人已经将全部房款给付***,***也将房屋交付案外人占有使用,并把房产证及土地证交给案外人,只是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案外人与***房屋买卖合同因不违反国家法律而合法有效,且双方以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案外人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现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房屋买卖》复印件一份。2.《收条》复印件一组。3.××号房权证复印件一份。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5.热力公司收据复印件一份。6.电费收据复印件一组。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北镇民乐街卫生局院证号为001××98号房产。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位于张北镇民乐街卫生局院证号为001××98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而不是案外人。所以案外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案外人提交的电费收据等证据材料中户名均是被执行人***,不能证明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经占有房产。因此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邢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清培
审判员 仵胜楠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