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高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0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15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26485218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社区。 委托代理人:***,女,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母亲。 被执行人:城阳区鱼龙浩海鲜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E3XB019。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社区;电话:135××******。 法定代表人:***,该酒店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鱼龙浩海鲜酒店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5769.6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青岛高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现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405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