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高新水电管理服务处、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执16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新水电管理服务处,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东路以北、岙东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2648521861。
法定代表人李景田,系该处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55706X。
法定代表人景戈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高新水电管理服务处与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14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股权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