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20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3046594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9年9月9日出生,苗族,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在执行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应向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2.5万元、截止2018年6月9日利息56250元。***已向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48万元(2017年8月10日支付13万元、2018年2月12日支付了30万元、2018年5月31日支付了5万元),尚需向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201250元货款及利息。***自愿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及利息201250元,执行费7913元由***负担。申请执行人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1202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