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旺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57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滨江北路经开区管委会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四中新苑5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源林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2.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其主要理由: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肆意操纵价格,在短短三十天内三次上调价格强行涨价,申请人在舞水明珠工程被迫停工长达80多天的情况下签字。签字后申请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立案侦查,定性涉嫌强迫交易罪。而二审法院以被申请人仅系怀化市崇隆骏业建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骏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之一,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联。但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立案侦查是该案侦查的部分,在侦查机关没有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事实查清前,原审法院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查判决。 旺德公司答辩称,1.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2.二审判决书对于涨价写得很清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存在强迫。3.旺德公司与被申请人交易的时候,骏业公司都还没有成立。4.骏业公司当时强迫公司股东不能退股,是公司股东向公安机关报案,骏业公司强迫交易。因此,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案经审查认为,源林公司、***主张旺德公司操纵价格,强迫交易依据不充分。源林公司与旺德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旺德公司可以通过调价函的形式通知对方混凝土价格的浮动,对方在收到调价函后2日以内确认回复,逾期或者不回复即视为接受调价。实际履行过程中,旺德公司以调价函的形式向源林公司发出通知予求调整价格,源林公司、***每次对旺德公司予求调整价格均再次进行了调整,并在旺德公司的调价函上签名确认,双方对旺德公司要求调整的价格有协商降价过程。原审均按源林公司确定的价格计算货款并无不当。至于源林公司、***主张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立案应先刑后民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是对骏业公司立案,并非旺德公司,旺德公司只是骏业公司的小股东而已。并且,骏业公司2018年4月才设立,而旺德公司与源林公司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在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1月之间,骏业公司涉嫌强迫交易与旺德公司,源林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关联。 综上所述,源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