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21执保99号
申请人:怀化三一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09091058,住所地:怀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3046594K,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工业集中区企业服务中心(阳塘粮食储备库五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三一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735.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三一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735.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8元,由申请人怀化三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